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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公司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怎么有效?

前言:在日常的商业往来中,公司提供担保已经成为惯例,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内部决议程序。实践中,常常出现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相应程序,同时债权人没有审核担保手续,导致担保行为无效从而造成损失的发生。

本文将结合公司法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从有效担保需要满足的条件、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律师建议进行说明。

一、有效担保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3.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但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因此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需要对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合理审查。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

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这里重点强调:债权人接受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一定要审查其章程,并备案。

参考案例:唐金林与江苏金坛酿酒有限公司、王浩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4民终2836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王浩平占酿酒公司40%的股份,其于2018年2月15日在出具给唐金林的借条上加盖酿酒公司印章,表示酿酒公司债务加入,未经酿酒公司的另一占有60%股份的股东上海角斗士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其行为超越了酿酒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唐金林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已对酿酒公司关于同意债务加入的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故唐金林非善意,酿酒公司该债务加入行为对酿酒公司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对唐金林要求酿酒公司对王浩平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1.承前述,如果公司提供的担保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债权人非善意的(没有审查担保人的决议文件和章程),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司对外担保不发生效力,并非不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债权人未对公司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合理审查导致担保无效,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此均存在过错。

对于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这里要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有无进行区分,其中之一:担保人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往往认定公司的经办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参考案例:杜汪朋、谢晋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3141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谢晋斌系骏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使用骏汇公司印章出具《担保书》为谢晋斌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授权,构成越权代表。杜汪朋称当时谢晋斌表示其完全可以作决定,但却没有坚持要求骏汇公司出具股东(大)会决议,故杜汪朋并非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的善意债权人。而骏汇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即在案涉《担保书》上加盖印章,对于担保合同的订立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的一款第(一)项“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本院认定案涉《担保书》对骏汇公司不发生效力,但骏汇公司应对案涉谢晋斌不能清偿的债务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谢晋斌追偿。杜汪朋要求骏汇公司对案涉谢晋斌债务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由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谢晋斌不能清偿的部分在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广东骏汇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谢晋斌追偿。四、驳回杜汪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事件频频发生。因此,防控违规担保引发的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债权人

一是严格履行必要的合理审查义务。审查范围包括:是否进行了内部决议、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内部决议是否适格,即决议内容是否为本次担保事项、决议主体是否适格、决议表决人数比例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议上签字人员是否为章程记载的股东或董事等。

二是完善事前约定和事后补救措施。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事先要求担保人保证约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章程规定、决议程序等方面瑕疵及由此导致担保无效的违约赔偿条款,防控事前风险。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未尽必要审查义务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协调公司有权机构予以追认,出具相应决议或授权等文件,促使担保合同产生效力。

三是注重签约真实和留存证据。签订担保合同时,建议双方当面签署,确保担保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签章真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会议纪要、决议文件、来往邮件等材料,防范被诉风险。

2.担保人

一是完善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明确违规担保的责任追究,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基于过错程度,要求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是加强公司内部关于印章、证照等的管理,强化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如在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印章刻制审批流程、印章使用范围、保管部门、加强对印章及证照的日常检查。

三是若发生违规担保情形,公司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授权对外担保行为无效,并协调被担保人撤销担保。同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未尽必要审查义务,不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等。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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