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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该如何处理?

一、阅读提示

常言道,千防万防,家贼难防。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掌握关键权利,如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侵害公司利益,应如何追责呢?

本文笔者团队将以《人民法院报》发布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三:甘肃中集华骏车辆有限公司诉周旭、高迎迎、毛增光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予以简要梳理,带领您了解该类纠纷。

二、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0日周旭任甘肃中集华骏公司营销部经理,全面主持公司销售和采购供应工作,2010年7月调离。周旭与高迎迎2008年登记结婚。

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公司与高迎迎发起设立的青海同海达公司签订了共计38份《加工承揽合同》,但青海同海达公司拖欠5967970元货款未支付。而在周旭任职期间,公司的其他应收货款均及时回收,唯独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2012年,甘肃中集华骏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周旭对2008年2月29日至2009年7月30日任职期间内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4352320元,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旭虽然没有明确担任公司高管的职务,但实际行使了高管的职权,在未向公司披露其与青海同海达公司的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所开展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实务建议

我们作为长期从事公司商事非诉与诉讼业务的律师,在公司合规风险控制及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实务经验。基于本文分析,为公司管理者提出如下建议:

1.公司应与高管签订岗位责任书、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损失计算依据。高管职权约定越清晰,即越容易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

2.对于高管职位的变动或离职均应按照法定程序或章程约定的程序进行,常见情况为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由相应决议对人员进行任免。需要公示的也应及时办理公示,对于某些高管的认定往往最终会以公司登记的信息为准。

3.如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外聘律师团队,为高管开展反舞弊法律教育讲座,对企业高管加强教育,防患于未然。

4.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将财务制度规范化,加强对财务资料的保管,避免案发后举证不能;

5.对董监高开展定期任职审计和离职审计,定期掌握高管家庭成员及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要求高管在入职时填写的家庭成员情况并定期更新,及时通过第三方渠道了解高管及家庭成员是否有在第三方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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