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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争议2021年度观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在2021年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成为该类诉讼中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审判实践中,除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外,不同法院由于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的性质属于侵权纠纷还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持有不同的意见,因此对于管辖问题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定。此外,公司未能实际占有公章情况下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原告问题,亦值得关注。除通常情况下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告,在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监事、董事、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公司的证照、印章是公司的重要标志,在公司的对外活动中承载着代表公司意志的重要功能,是公司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公司控制权发生争夺时,争夺双方往往需要掌握对公司的印章、证照以控制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根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印章、证照首先具有财产属性,通常而言除公司及其授权机关和人员外,其他民事主体均无权持有或控制上述财产。因此,在公司的印章、证照的所有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公司或作为公司代表的法定代表人等主体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主张相对人返还无权占有的财产,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以寻求救济。

  一、2021年诉讼总体情况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法院作出的、案由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裁判文书共有743篇,其中,高级法院23篇,中级法院226篇,基层法院494篇。直接涉及返还上市公司证照的案件1件[(2020)京0105民初59477号P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另有2件案件由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所引发[(2020)粤0106民初13647号广东L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某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021)沪01民终8167号汪某与上海D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部分上市公司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如H公司于2021年10月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要求原实控人及相关董事将H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章、财务U盾、公司营业执照及其他证照等全部返还给公司。

  二、2021年度相关诉讼中体现出的热点问题

  在2021年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的问题,以及公司未能实际占有公章情况下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主体问题,成为该类诉讼中值得关注的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司(不限于上市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存在不同意见。除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外,不同法院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属于何种性质有不同的意见,并因此对于管辖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认定:

  部分法院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本质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公司作为被侵权人,侵权行为地应包括公司住所地,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浙民辖终261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1)沪02民辖终961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前述法院均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另有部分法院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苏04民辖终372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因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其实质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因此,本案有别于普通的损害公司权益的财产返还诉讼案件,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再如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皖12民辖终216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法院亦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应由公司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另需关注的是,亦有法院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不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应由公司住所地管辖。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沪民辖256号管辖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不适用上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以近三年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情况为例,全国法院作出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与地域管辖有关的裁定书共55篇。其中,认为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本质属于侵权纠纷,由此确定地域管辖的文书21篇;认为返还公司证照纠纷直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文书共21篇;认为返还公司证照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此确定地域管辖的文书共8篇;认为返还公司证照纠纷应以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结合与公司有关的特殊地域管辖来确定管辖的文书共3篇;另有2篇系因争议双方存在关于证照保管约定的书面合同而按照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

  热点问题二:公司未能实际占有公章情况下有权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的原告问题

通常情况下,公司是有权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原告,依法对公司的证照、印章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公司对相关诉讼文件加盖公司公章后提交法院。但在公司公章被侵占的情况下,公司对相关起诉文件用印存在客观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通过公司章程决定的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其在诉讼活动中对相关诉讼文件的签名即被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如(2021)川0180民初4996号简阳C职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袁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原告C公司的起诉状上未加盖公司印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被告以“本案诉状中未加盖公司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受案规定,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进行抗辩。但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公章本身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该案中,诉请之一系“公司印章”返还,因此起诉状上未加盖有C公司印章,仅有李小勇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确认,并不能当然地否认提起诉讼行为系C技术公司的行为。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前述法院据此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而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法定代表人可能是侵占公司印章、证照的一方或利益相关方,其为了本方利益以及能够实际控制的日常经营可能会怠于或拒绝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任命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以公司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沪01民终8167号汪某与上海D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在案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因缺乏公司营业执照、印章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驳回变更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基于案涉公司股东决定已任命了新的法定代表人,认为“本案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系公司内部纠纷,应以尊重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有效决议的效力为原则来确认法定代表人”,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原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保管公司的印章、证照等物品,应予返还。再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川01民终6428号四川W科技有限公司、林某、汪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也再次阐明了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和公章保管人、原法定代表人应予以执行的合理、合法性。

  此外,公司的监事、董事、股东在满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了监事、董事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即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适格股东的依法请求下,监事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如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在适格股东的依法请求下,董事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如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适格股东的依法请求下,董事、监事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事/董事代表公司进行公司证照返还的诉讼时,均列公司为原告,如果是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证照返还义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如果是要求监事、非公司董监高身份的其他主体承担证照返还义务的,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苏04民终5177号宣某、常州W电子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可案涉公司以临时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效力,法院认为原法定代表人应根据该决议配合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且进而认定原法定代表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法院认可公司监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以公司为原告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

  2.《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规定了前置程序。因此,若股东代表公司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履行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767号Z地产有限公司与富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为股东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其无证据证明其要求原执行董事返还证照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而驳回再审申请。

  三、思考和建议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争夺的过程中,能否以公司名义行使权利、对外作出意思表示,是掌握控制权的重要体现,所以这是各方的必争之地。因此,取得并控制上市公司的印章、证照尤为重要。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权责分明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公章、证照的保管人员、使用权限、程序,并在交接印章、证照时制作详细注明交接清单以明确权责。一旦公章、证照失控,比如发生一方抢夺公章的事件,公司应立即依法启动相关程序,以补办新的公章、证照并宣布相关的原公章、证照作废。同时,公司、或是在人章分离情况下公司的有权代表,亦可通过提起公章证照返还诉讼,要求相关人员返还相关印章、证照。

  此外,为避免侵占公章、证照一方使用公章、证照从而产生不可逆的后果和损害,在公章证照返还纠纷诉讼中可申请行为保全,禁止无权占有一方使用公章、证照。在申请行为保全时,为尽量减少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不利影响,可有针对性地申请禁止无权占有一方使用公章、证照进行某些特定活动。如根据H公司发布的涉诉公告,其在(2021)苏0391民初4910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申请禁止原实控人一方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作出生效判决前使用H公司、公章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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