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类型 - 大连股权及公司法专业律师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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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清算责任纠纷】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类型

 一、一个案例引出的问题: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及其类型

  (一)某企业案例(案情、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1. 基本案情:

某企业是由省机关出资(全资)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企业交由省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某中心代管。2003年,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某企业营业执照。某中心即开始对某企业进行清算,因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清算未能顺利进行。

清算期间,某企业对所属房产证、土地证保管不善,被无关人员王某以某企业房产证、土地证做抵押,担保其个人借款60万元。债务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出借人起诉某企业,要求某企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同时要求某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争议焦点:某中心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3.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 判决结果:关于某中心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某中心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借贷债务不能得到清偿存在过错,判决某中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出借人与某企业未就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达成合意,本案借款合同中抵押担保条款对某企业不产生法律义务,但某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某中心作为主管单位在协调和监督财产移交时,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未要求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将案涉不动产证移交,致使案涉不动产证流落至王某之手,王某用于向他人抵押借款,对于出借人的损失,某中心应当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某中心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正确,但判决某中心对案涉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不当,应确定某中心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妥当。

  (二)引出的法律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某企业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类型是什么?

  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意义,需要对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及其类型进行研究。清算义务人除了承担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任外,是否还应当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范围和边界是什么?民事责任的性质和种类是什么?本文主要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研究。

  二、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梳理与分析

  (一)数量、类型

  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清算义务人”作为关键词检索,共检索到公报案例14个,指导案例1个,典型案例59个。其中因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案例共50个;清算义务人滥用优势地位,伪造虚假清算文件,侵害债权人权利的案例共有5个;清算义务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共有19个。

  (二)司法观点

  就前述涉及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类型,选取了2个公报案例予以说明。

  1. 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最典型、最常见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

  浙江省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胡荣法等清算责任纠纷案——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股东未及时进行清算的责任承担(《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

  【裁判要点】

  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法院可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的“损失范围”,判令清算义务人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始清算。胡荣法、陈月阳作为鑫汇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于2004年8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于2008年7月21日经法院判决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载明的50万元公司资产的灭失系公司正常经营损失,故认定由于两被告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判令胡荣法、陈月阳赔偿义乌市黑白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货款损失24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35280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 清算义务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法人登记,侵害债权人权利而承担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例呈现清算义务人伪造清算材料等特点。

  武夷山市江山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阎惠敏等旅游合同纠纷案——虚假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12期)

  【裁判要旨】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编制内容不实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且公司股东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淄博仁达旅行社现已注销登记,但由于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二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并清偿公司欠原告的债务,且出具了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为淄博仁达旅行社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同时,二被告也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对公司所欠的12310元旅游团款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简要分析

  实践中,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或不清算的情况普遍存在,公司虽丧失了营业资格,但由于未经清算注销,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依然存在,成为半死不活的“休眠公司”。

休眠公司的存在,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难以实现,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消极影响。在此情形下,法院判令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当然,本文出于因清算或清算阶段引起的民事责任,对于虽非清算阶段所为,但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行为,也纳入进行研究,严格来说,不能简单将此类行为人统称为清算义务人。但是为了概念上统一,且此类行为人绝大多数情况下在清算阶段也是清算义务人,因而本文不加区分,全部称其为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即:

其一,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时,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由此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在性质上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性民事责任。

其二,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未限定在清算期间),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这在性质上属于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清偿性民事责任。前述两种情形下,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可以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上述案例1中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责任即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性民事责任类型,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类型相符。但是,上述案例2中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则完全不同,性质上属于作为型的侵害债权人权利而承担的赔偿性民事责任,这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类型相符。而本文一开始引出的某企业案例中,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性质的民事责任,这一民事责任是否属于清算民事责任暂且不说,但是,该类型责任显然又不同于前述两类清偿义务人民事责任,而且,这与公司法解释(二)中第十八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均有不同。由此可见,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形态很多,有必要结合司法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

  (四)需要说明的第9号指导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第9号指导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曾于2012年9月18日讨论通过并发布了指导案例9号即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归纳了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但在该指导案例发布后,各地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具体适用和裁判尺度不同,引发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具体适用专章进行了分析和规定,这与指导案例9号归纳的裁判要点不一致。

  三、相关实务建议

  实务中,清算义务人在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不再继续进行收尾清算工作,最终被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不在少数。为降低此类风险,我们建议,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一是在法人出现解散事由阶段。清算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自法人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包括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对清算事项进行决议,清算义务人要及时保留好提请召开会议或者主张开展清算工作的书面材料,为日后证明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保存证据资料。同时,应妥善保管好法人的主要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资料,防止被转移丢失,避免出现无法清算的状态。

二是在法人清算清偿责任的诉讼阶段。若已经发生了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清算清偿责任的情形,清算义务人可以围绕“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等为由进行抗辩,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在因公司僵局而引起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部分股东可以主张侵占公司财产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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