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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股东出资纠纷】股东以其对第三方债权对公司作价出资的分析

关于非货币出资,实践中常遇到股东以其对被出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进行增资的情形,较少遇到股东以其对第三方的债权向目标公司出资的情况。对于以第三方债权出资,法律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拟对第三方债权出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出资的具体要求主要见以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亦规定:“依法以境内公司股权或者债权出资的,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评估、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以第三方债权出资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具体而言:

  (1)第三方债权可以用货币估价。通过对第三方债权进行评估作价,能够确定出资金额。

  (2)第三方债权可以依法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经出资人与目标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通知该等债权涉及的第三方(即债务人)后,该等债权可以被转让给目标公司且对第三方生效。

  (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第三方债权不得作为出资财产。而且,在《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债权出资的要求,且并未区分债权是第三方债权还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债权。

  综上,第三方债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形式,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此外,曾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1以正面列举的形式将“股权”和“债权”补充到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列举的非货币出资财产类型中。上述修订体现出以法律形式明确债权出资合法性的意图。

  二、实践经验

  1、公司登记机关意见

  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对第三方债权出资能否顺利办理增资工商变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部分地方公司登记机关接受股东以第三方债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而部分地方公司登记机关则只接受股东以其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的工商变更申请。因此,能否办理登记,需咨询当地公司登记机关。

  2、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发布的正式文件中,涉及以第三方债权出资且现行有效的主要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40条规定:“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以转让不受限制的非记名公司债券等债权性质的有价证券用作出资的,或用以出资的债权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实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出资。”该意见发布于2003年,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股东的出资方式仅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五个类别,且实缴出资并验资后方能办理相应工商登记。

  但是,2012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苏商终字第0156号判决书中阐述了以下意见:“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作为出资,原审判决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否定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的效力,该裁判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由此可见,随着相关法律的修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在具体案例中转变了对以第三方债权出资的态度。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京民申4656号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吉民申694号裁定书中,都认可了以第三方债权出资的合法性。

  不过,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根据债权出资是否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评估、债权转让等程序要求认定是否构成出资不实。例如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在(2019)浙0681执异248号裁定书中表示:“第三人方现主张以债权出资,债权为非货币财产,但其未提供其主张转为出资的债权已经评估或越美公司因此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应证据,不符合债权出资的法律程序”,进而未支持当事人有关全部出资已实际缴付的主张。

  3、证券交易所态度

  证券交易所通常对于以第三方债权出资的合法性、能否顺利进行工商登记以及相关的风险缓释措施予以重点关注。对此,出资股东和目标公司除需结合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论证第三方债权出资的合法性外,还需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例如,由股东为第三方履行债务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制定无法办理第三方债权出资工商变更情形下的替代性交易方案。

  三、建议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对于股东以第三方债权出资的情形,我们建议股东采取以下措施减小以第三方债权出资带来的不确定性及风险:

  就第三方债权出资的登记事宜咨询当地公司登记机关;

  审查拟出资的第三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第三方债权进行评估;

  由股东(作为债权转让方)、目标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及第三方(作为债务人)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或就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第三方),约定由股东承诺对第三方履行债务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有关同意股东以第三方债权出资的决议;债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记载债权出资相关信息;确认目标公司修订后的章程体现债权出资信息;及督促第三方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向目标公司履行债务。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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