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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替他人代持股权,却被判决承担1500万债务

现实生活中,常有投资者因各方面原因,不便或不愿意以工商登记方式持股,从而委托第三人尤其是亲戚或朋友代持股权,注册登记为公司股东。假如有人提出这种要求,如何决定?

本文分享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因为代持股权而发生的承担公司债务的案件,从一个侧面进行说明股权代持的风险。

提示:在接受股权代持时,我们要充分了解股权代持的风险,在预判不能出现或出现风险能够化解时,再接受代持身份。

一、裁判要点

代持股关系属于代持股人与被代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外部关系方面,经工商登记备案的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其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无论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未实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就应当对外承担股东的责任。

二、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进才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殷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4月,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公司”)出资5000万元,注册成立成都市方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北泰公司持股4500万元,占出资额90%,沈某代北泰公司持股500万元,占出资额10%。

2004年6月,北泰公司与温进才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并将方圆公司3750万元的股权变更到温进才名下,将750万元的股权变更到敖某的名下。2004年11月11日,北泰公司将沈某代其持股的500万元股权变更到敖某名下。2005年7月,北泰公司将敖某代其持股的1250万元股权又变更到李殷英名下。

2004年4月27日,成都市方圆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方圆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头城公司”)签订1500万元《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签订后,南头城公司依约将1500万元汇入方圆深圳分公司,但方圆深圳分公司到期未按约还款付息。

2006年11月9日,方圆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给南头城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随后,南头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方圆公司股东温进才、李殷英以及实际控制人北泰公司共同对借款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清偿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南头城公司的诉请,现温进才、李殷英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裁判结果

驳回温进才、李殷英的再审申请。

四、裁判理由

根据商法上的公示公信和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对公司登记信息的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代持股关系属于代持股人与被代持股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不能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的外部关系方面,经工商登记备案的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其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无论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未实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代持股的名义股东就应当对外承担股东的责任。温进才、李殷英虽系代北泰公司持有方圆公司的股权,但并非被北泰公司冒名登记为股东,代持股是符合其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且也并无证据显示南头城公司在向方圆深圳分公司提供借款时知悉并认可温进才、李殷英的代持股人身份及北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地位,故温进才、李殷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

五、律师建议

代持股权具有诸多法律风险,除本文提到的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下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外,实践中,代持股东可能还会面临以下风险:

(1)代持股东需承担实际出资人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或者未出资的责任的风险;

(2)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当企业涉嫌犯罪时面临刑事风险;一旦公司破产或被吊销,未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限制;

当企业债务缠身时,被纳入失信、限高,影响自身征信。

(4)实际出资人不能或不愿登记为公司股东,代持股东面临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

因此,鉴于股权代持中存在诸多风险,律师建议谨慎采取股权代持模式。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股权代持的,为防范风险,建议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轻风险:

(1)公证股权代持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即为有效,但将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不仅更好地明确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明确和保证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公证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如此一来风险的防范与公证本身预防纠纷作用是相互融汇的。

(2)多方途径全面考察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在签订代持协议时,代持股东应当通过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专业有效的方式来深入了解所持股权是否已经完全出资,以及该出资的真实性。若有发现瑕疵出资可以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实际出资人补足出资,督促其采取必要补救。

(3)将股权代持事宜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如果实际出资人同意,可以将股权代持事宜告知公司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股东,让公司知道甚至认可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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