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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想担任法定代表人了,怎么办?

公司是市场经济最具活力的组织体,而法定代表人是现代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作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视作公司本身的行为。在社会公众眼中,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同声共气。

但经检索案例发现,近年来,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对簿公堂现象频发,其中,法定代表人离任后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的纠纷最为常见。本文将从争议解决视角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探究以诉讼方式进行变更工商登记的可行性,提供实务方案建议。

一、裁判要点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离职,不再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事务,并与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其接受委派的事实及法律基础已不存在,即其主观上也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其不应也不可能再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公司及股东长期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必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司法应给予救济,以维护原告的合法诉求。

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维江

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昔娟、颜红霞、韩少军

2017年3月14日,刘维江入职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至2020年3月13日止。刘维江同意根据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需要,担任区域总经理职务。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固定工资为税前15000元,奖金与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相关,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发放。

2018年1月,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派刘维江协助郭昔娟、颜红霞、韩少军设立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因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刘维江工资,刘维江迫于生活压力,于2019年1月21日向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离职。

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申明刘维江离职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与管理事务,已丧失法定代表人资格,公司承诺尽快召开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于2019年7月15日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刘维江多次向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郭昔娟、颜红霞、韩少军要求办理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四被告均拒不办理,故刘维江诉至法院。

刘维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2、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郭昔娟、颜红霞、韩少军协助履行上述义务;3、五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昔娟、颜红霞、韩少军协助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四、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也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受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即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派,担任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并不是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由此可知原告接受委派的事实基础是其与大股东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隶属关系。因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刘维江的工资,原告已离职,不再参与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和管理事务,并与被告上海胜者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其接受委派的事实及法律基础已不存在,且原告离职后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邮寄情况说明、微信等多种方式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即其主观上也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其不应也不可能再代表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公司变更虽系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原告已通过种种努力力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而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股东长期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必将损害原告刘维江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司法应给予救济,以维护原告的合法诉求。至于被告郭昔娟、颜红霞、韩少军辩称原告未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供其查看,原告没有完成作为法定代表人职责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州恒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清理交接工作,属于内部关系,可另循途径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配合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五、律师建议

随着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很多职业经理人开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也即法定代表人本身也是公司的雇员,一旦与大股东发生争议,容易导致法定代表人辞职。相较于股东而言,职业经理人离职后不再具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础。同时,公司内部治理的不规范也加剧了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对立,股东会召开与决议随意化,甚至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出现反复。

为此,律师建议:一是健全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充分认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重要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具有变更公司意志代表权的重要意义;二是建立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完善薪酬激励、考核、退出机制,做到激励与监督并行;三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应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对于恶意延迟变更登记的公司可予以相应行政处罚,避免实际经营与工商登记“两张皮”现象发生。四是对于当事人层面而言,遇到法定代表人变更困境时应积极寻求法律救济,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缓和不利僵局。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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