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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实务解析之基本情况概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现代企业扩张步伐的加快,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提高员工积极性是企业经营策略中的重要内容,留住现有人才、吸引目标人才的加入也成为当前诸多企业面临的主要管理问题,股权激励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股权激励的前世今生

究竟什么是股权激励,只言片语恐难解释清楚,但在开始了解一件事物时,我们往往需要先搞明白它的起源、历史沿革以及它的基本概念。

1、“股权激励”概念的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概念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的美国,那段时期,经过第一代企业家的不懈奋斗,美国诞生了很多优秀的家族企业,在无法保证其后代能够继续带领家族企业更好发展的情况下,家族企业不得不聘请职业经理人代为管理。

随着职业经理人权利日增,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化愈加突显,委托代理成本趋高。因此,股东不得不作出妥协,通过给予职业经理人部分股权,将股东与经理人的利益进行捆绑,以解决利益分化的问题,这就是最初的股权激励。1952年,一家叫菲泽尔(Pfizer)的美国公司,在员工中推出首个股票期权计划,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经过几十年的探索,股权激励在美国企业中被广泛运用,目前已经发展为西方国家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激励机制。

2、“股权激励”在国内的发展

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起步晚于西方发达国家,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股权激励在我国法律层面首次得到了确认。在此后的许多年,股权激励法律法规经过不断地演变与完善,到2016年8月13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后于2018年8月15日修订),才对上市公司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范与指导。

除此之外,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2016年3月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颁布生效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基本方式、适用对象等。

然而,前述三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上市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激励只能参照此办法执行,截至目前,我国仍缺乏针对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存在较大完善空间。

3、“股权激励”概念释义

简而言之,股权激励是公司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使他们参与决策、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形成权利和义务相互匹配的所有权、收益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关系,从而激励员工为公司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相对于以“工资 + 奖金 + 福利”为基本特征的传统薪酬激励体系而言,股权激励使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更为牢固、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股权激励让激励对象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分享企业的增值收益、参与企业剩余价值的分配,从本质上说也是企业分配体系的一部分。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价值

实施股权激励的价值,换言之,也就是要回答为什么实施股权激励?引言中已经提到,如何提高员工积极性是企业经营策略中的重要内容,留住现有人才、吸引目标人才的加入也成为当前诸多企业面临的主要管理问题。展开来讲,实施股权激励的价值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吸引、留住人才并激发被激励对象潜能

通常来讲,一般员工更关心按月发放的工资,不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工作积极性主要依赖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也较大,企业为留住人才、提高员工积极性往往需要付出较大管理成本。

而被激励对象则不然,股权激励使得激励对象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其与企业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关系,他们轻易不会离开企业,同时也往往会淡化眼前一时的得失,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愿意为此付出更多努力,他们潜能的发挥主要依赖自我驱动,企业的管理成本也相对较低。

2、提升企业融资能力

资金是支撑企业存活、发展的基础,绝大多数企业发展期间面临融资需求。根据融资对象的不同,企业融资可分为内部融资、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的对象即为企业员工,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企业可通过由股权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奖金或部分工资充抵所激励股权购买价款等方式实现内部融资,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外部融资一般通过风险投资方式实现,但风险投资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且投资人还会重点关注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有效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前述问题,降低企业外部融资的难度和成本。

3、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现代化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四部分组成: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

现行《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各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公司数量剧增,部分中小微企业股东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实践中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股权设置过于单一、激励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而出现公司决策效率低下、执行力不足、监督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情况。

股权激励的实施可以通过被激励对象参与公司的决策,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完善,从而实现股东会正确决策、董事会奉献智慧、监事会积极监督、高管层快速执行的良好运营局面。

三、当下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和契机

众所周知,过去两年全球出现、至今仍在持续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后疫情时代的到来,面临着能源成本不断上涨、劳动力短缺、供应价格不断上涨以及员工流失率居高不下等情况,本来就已经困难重重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如何更好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减少核心人才的流失,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疫情当下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前述实施股权激励的价值内容,对所有企业而言,当下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另外,从国有企业角度看当下实施股权激励的契机,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十项改革试点之一。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同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提出“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次年3月,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进一步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国有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在前述政策背景下,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是实现混改的重要方式之一,从而也就进一步促进了股权激励这一公司治理实践在中国的流行。国资委于2019年10月24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总额、价格、分配及业绩,标志着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定型。2020年4月23日,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从微观操作层面对政策依据、适用范围、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以及公司业绩考核等问题进一步细化规范。

其次,从拟上市公司角度看,新证券法公开发行规则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豁免。新《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公开发行,计算是否超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时,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这一修订打消了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关于适用证券公开发行规则的顾虑,我国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宽松。同年8月,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方式,以及计划的制定、资金来源等进一步作出规定。且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文件中提出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各要素采取灵活性安排,进一步体现了大环境对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支持与鼓励。

最后,从科创板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角度看,2019年科创板设立,在科创板实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下,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则也相应发生了转变,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中第六章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则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相比,存在多方面的创新,其实质干预色彩大为减少。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的更为宽松的股权激励监管规则为科创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灵活的制度环境,从而也造就了我国股权激励实践的良机。2020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行业规范;2020年8月21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同日,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前述文件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及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所涉披露的对象、范围、披露时间与披露方式做出指引,增强了股权激励的实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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